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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火锅店用“地沟油”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3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近日,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苏某亮、李某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式宣判。
  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近日,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苏某亮、李某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式宣判。

  2018年,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在汉中市汉台区经营串串香店期间,将顾客食用后的废油进行加工熬制,制作“地沟油”后掺入火锅底油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8月,汉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在对苏某亮、李某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随即向本院民行部移送案件线索。

  该院民行部经过审查相关案卷证据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行部在《汉中日报》上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地沟油”食用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等问题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

  经汉台区检察院调查查明,本案被告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在食用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亮(火锅店厨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明(实际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赔偿公益赔偿金21000元。

  8月28日,3人在《汉中日报》登报道歉,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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