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津南区陈力军副食调料商店(陈树月)经营生产日期无法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津南葛罚【2018】28号显示,天津市津南区陈力军副食调料商店(陈树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没收生产日期无法辨识的预包装食品、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津南区陈力军副食调料商店(陈树月)经营生产日期无法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 天津市津南区陈力军副食调料商店(陈树月) | 92120112MA063J801D |
| 陈树月 | 津市场监管津南葛罚【2018】28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没收生产日期无法辨识的预包装食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