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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绿之宝获赔4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可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力可美公司赔偿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可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力可美公司赔偿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绿之宝公司诉称,其发现力可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力可美 LUCKY MAN”牌手动绞肉机,擅自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力可美公司除了在天猫商城开设“力可美旗舰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绞肉机,还在京东商城、一号店商城、淘宝商城等各大电商平台开设专卖店进行销售,给其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力可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力可美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力可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其非生产商,侵权主观恶意小,销售数量少。此外,涉案专利技术以进入公共领域,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提供帮助,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在收到法院材料后,立即作了删除处理,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是本案的主体适格。此外,通过一一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天猫公司已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无需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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