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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和油》新国标意见稿出台,“油掺油”有了检验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8
核心提示:8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了《食用调和油》文本(意见稿)。
   8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了《食用调和油》文本(意见稿)。
 
  随附的编制说明中指出:
 
  食用调和油是我国食用油产品的大品种。本次制定,不仅与食用调和油生产厂家有关,而且与每个食用调和油消费者有关。新标准对于规范食用调和油市场,提高食用调和油食用安全和营养水平,指导生产发展,提高食用调和油产业化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食用调和油》(LS/T10292)标准是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颁布的行业标准,在标准中没有对产品的各原料油含量(比例)或各种脂肪酸组成标识做出明确规定。
 
  2018年6月全国粮标委再次启动《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起草组根据食用调和油目前市场存在种类多、价差大、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食用调和油在标签上标注了各种原料油的配方比例,需要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评价方法进行确认,研究了“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
 
  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的设置是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按照 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中归一化法检验,经核算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中食用原料油比例标识的真实性,对采集的不同批次的食用调和油分析检测。
 
  3.4.4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保证国家标准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各级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的有力工具。本标准对所采用都是现行有效的检验标准方法。
 
  比例一致性检验没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但是这个指标是评价食用调和油追溯的关键指标,增加规范性附录 B 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是在本标准追溯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引用 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中归一化法执行。
 
  可追溯性要求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标准中设置了产品可追溯性的内容。
 
  (1)每一个生产批次的食用调和油为追溯单元。
 
  (2)追溯信息记录按 GB/T 37029 执行。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可追溯。
 
  (3)溯源样品保存:每个生产批次所用的各种食用原料油和对应加工的食用调和油(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均应封样留存,各种食用原料油样品量不得少于 100mL,并记录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信息。
 
  (4)溯源食用原料油存储期:应妥善保存,存储期不得低于本批次产品的保质期。便于佐证市场流通的食用调和油商品。
 
  3.4.6 标签和标识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标识为“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名称不得更改。
 
  由于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原料油比例标识是强制要求的内容。
 
  本标准的包装产品和散装产品还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下列内容:
 
  (1)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
 
  (2)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见表 4);
 
  (3)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用原料油中,只要有一种油是采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中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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