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的林某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林某木被处以刑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7万元。
据悉,被告人林某木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产的厦门小吃“油葱粿”的口感弹性,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长期在“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销售给食客,销售数量大,涉及面广。截至被查获,林某木经营的小吃店销售掺入硼砂的“油葱粿”累计共约4700元。据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8年就将硼砂列为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易引起人体中硼的蓄积中毒,过量的硼还可引起人体脏器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办案中,该院认为,林某木的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组织就林某木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此,该院决定对林某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该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林某木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林某木在厦门日报上登报向消费者致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