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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7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核心提示:为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为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公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程序进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二)注重绩效。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闭环管理。加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管。

  (四)统筹兼顾。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资金基金联动。专项资金和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工业及国企基金”)共同引导、联动商业性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工业和信息产业的支持,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进行项目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着力推进“千企改造”工程实施。主要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开展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进行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优化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投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等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注入基金、绩效承诺补助、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融资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绩效承诺补助方式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类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后,专项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70%,后续支持资金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拨付,项目达到绩效目标后资金拨付完毕。项目建成后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实际情况可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或将已拨付资金转为债权投资。

  第九条 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额度分别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项目实际融资利息为测算依据,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注入基金、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法规或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制定相关政策或规定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工业经济运行调度 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项目组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绩效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并对项目责任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组织部门)要提高专项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对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和绩效目标等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部门和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部门均自觉接受审计、纪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因客观条件变化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备。在项目调整过程中存在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形成有进有出、适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为专项资金提供项目储备支持。项目库要与有关诚信管理平台系统数据相匹配,强化信用监管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原申报渠道分级组织进行。

  (一)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的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作为验收组织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二)非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地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验收组织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织部门可采取亲自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四)验收工作经费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对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项目,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收回或暂缓拨付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自觉接受项目组织部门的指导,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刚性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0号)、《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1号)、《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2号)、《贵州省节能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3号)同时废止。

     黔财工【2019】7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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