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保健食品定义,在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后,计划进行修改。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保健功能,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特殊食品”
修改为: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保健功能,不得对人体产生可观察或检测到的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特殊食品。”
小编引经据典 (bǎi dù) 后发现,该项修改从具体的行为、特征、指标上对变量的操作进行描述,将抽象的概念转换成可观测、可检验的项目,让整个定义显得更有可操作性,可以鼓鼓掌!
愿意去看所有反馈的精英同仁们,可以用复制下方链接!小编再此就不做过多赘述了。
原文链接:
《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链接:http://www.samr.gov.cn/hd/zjjg/201907/t20190704_303220.html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调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意见的公告》的意见反馈
链接:http://www.samr.gov.cn/hd/zjjg/201907/t20190718_304931.html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链接:http://www.samr.gov.cn/hd/zjjg/201907/t20190715_303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