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高质量修改好《条例》,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调组织有关专委会和政府部门,先后赴河南、广西、广东以及哈尔滨、牡丹江、富裕、嘉荫等10余个市县开展调研,考察了解农村集市、餐饮企业、高校食堂、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等不同餐饮业态的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立法风险评估会,印发和公布条例草案,召开政府部门和人大代表、消费者、新型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等不同市场主体参加的座谈会近20个,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汇报沟通,求得指导,确保条例草案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并通过。
新修订的《条例》中,针对“外卖”行业的“黑作坊”“黑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在要求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网销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此外,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对“三小”严管与扶持相结合的精神,《条例》对“三小”单独设定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对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比照一般生产经营者,适当降低了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了规定,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有奖举报制度可操作、可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内容;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条款;增加了关于责任约谈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