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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公开宣判涟源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湖南法院网
核心提示:6月25日,涟源法院对涟源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赔偿金七千元;判令梁某华公开道歉且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押在案的罂粟壳予以销毁。
   湖南法院网讯 6月25日,涟源法院对涟源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赔偿金七千元;判令梁某华公开道歉且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押在案的罂粟壳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华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荷花广场旁经营“荷花园土菜馆”,为增加菜的口感,留住“回头客”并扩大生意,梁某华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自2016年10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大片牛肉、炖牛肉、鱼杂等菜品中掺入罂粟壳熬制的汤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2018年11月15日晚,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易某等四人加班后食用了梁某华送的盒饭。次日上午,易某等四人在涟源市公安局组织的该局工作人员吸毒尿检检测中,尿液均呈吗啡阳性。
 
  2018年11月16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知线索后对“荷花园土菜馆”展开检查,当场在该店厨房内查获并扣押罂粟壳、罂粟壳熬制的汤底以及掺入罂粟壳熬制的汤底的牛肉木耳、炒小鱼等菜品。经抽样检测,扣押的罂粟壳、汤底、牛肉木耳、炒小鱼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当日,民警将梁某华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明知罂粟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将罂粟壳熬制的汤底掺入食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罂粟所含的吗啡等阿片类物质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同时会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严重的会引起死亡,消费者食用罂粟壳熬制的有毒有害食品,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故梁某华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诚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绝不能突破道德底线、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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