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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制售有害食品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5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而使用工业松香对动物食品脱毛,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可偏偏有些无良商家漠视法规,长期制售谋取利益。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石某某、郑某、邹某某、翁某某四被告人到庭接受审理。
  湖南法院网讯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而使用工业松香对动物食品脱毛,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可偏偏有些无良商家漠视法规,长期制售谋取利益。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石某某、郑某、邹某某、翁某某四被告人到庭接受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直至案发被告人石某某、郑某合伙或单独把从屠夫处购买来的猪头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处理,然后加工成卤肉投放到泸溪县白沙菜市场进行销售。期间,二人合伙加工猪头3600余个,总销售额约18万元,独立门户后,被告人石某某加工猪头数4800个,销售额24万元,被告人郑某加工猪头数3600个,销售额18万元。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加工猪头1600个,销售额8万元。被告人翁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购买松香是为了给猪脱毛,仍然将工业松香售卖给三被告人,收取货款1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郑某、邹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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