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稻花香”未经许可被擅用同种产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州米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将大米生产商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销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于1999年7月28日在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该商标注册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福州米厂曾先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稻花香”商标许可给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曾认定“稻花香”既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经福州米厂调查发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销售了由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原告福州米厂认为,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稻花香”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