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食品公司因生产、销售类似于“茶π”包装的饮料,被农夫山泉告上法庭。4月25日下午,济南中院发布了2018年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该案为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农夫山泉公司生产“柠檬红茶”“蜜桃乌龙茶”“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四种口味的“茶π”饮料。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济源市伊思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也生产、销售了四种品味的果茶饮料,名称为“记忆果π”。农夫山泉公司认为三家公司产品包装与其“茶π”饮料包装高度近似,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起诉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自2016年以来,已在国内具有了较高的商品声誉,成为了国内茶饮料的知名品牌,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具备一定影响力。将原告的“茶π”饮料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相比较,从整体构造、颜色搭配、细节处理、瓶贴内容的表现手法等元素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被告使用与原告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本案是关于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法院首先对原告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作出认定;其次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以及主要部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达到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对两者的关联关系产生误认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