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 赔偿
典型意义
侵权人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中使用与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为其特有装潢, 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为公众所知悉。“椰树”椰子汁产品的包装为易拉铁罐,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罐贴自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 2017年2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自2016年1月开始,生产容量为245ml的“椰腾”牌椰汁并对外销售。2017年9月1日,海南省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万宁工商局)受理举报后查实亚马逊公司至案发共生产“椰腾”牌椰汁4760箱,已销售2830箱,销售收入为79240元,违法所得为14331.76元。2017年12月28日,万宁工商局对亚马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亚马逊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及销毁侵权物品,并对亚马逊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31.76元及罚款14331.76元的处罚。
椰树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的“椰汁”字样,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请求判令:一、亚马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特有包装、装潢的“椰腾”牌椰汁系类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二、判令亚马逊公司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万元;三、亚马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亚马逊公司辩称,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汁名称是“椰腾”而非“椰树”,“椰腾”牌椰汁的包装罐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足可以让消费者区分。亚马逊公司不存在侵害椰树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认为,“椰树”牌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一定的辨识度。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椰腾”牌椰汁在罐身正面显著位置并未标注商标,而是在罐身侧面上方标注商标,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椰腾”牌椰汁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椰树公司主张100万元赔偿,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亚马逊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结合万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综合考虑酌定亚马逊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关于椰树公司提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请求,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亚马逊公司销毁侵权物品,故对椰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一、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限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椰树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万元;三、驳回椰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