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查明:罗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在一居民楼单元房里开始做包子加工,之后送往何某开办的某快餐店对外出售。截至案发前,罗某共向何某的快餐店供应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包子99笼。
经对出售罗某包子的快餐店大肉包子铝的残留量进行检验,发现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罗某生产出售的包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造成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等。
罗某违法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侵害了食品安全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莲湖检察院在对罗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莲湖区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罗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