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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兰州日报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8章53条,从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8章53条,从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产地管理:鼓励支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产地认定证书的,可以在其产地设立相应的标示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等内容。标示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生产管理: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
 
  《条例》指出,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

  包装和标识管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中文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
 
  追溯管理:如实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作为追溯证明。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的,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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