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公司在糖酒会上偶遇“孪生兄弟”,发现对方展出的一款白酒与己公司销售的“歪嘴郎”高度相似,遂将其告上江汉区法院。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商标是否侵权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官在审理中发现,“郎酒”注册的是立体商标,而“商标法”中未谈及立体商标的构成。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酒的外包装与“歪嘴郎”基本一致,构成商标侵权,故判赔10万元,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糖酒会”偶遇,引发商标权之争
2017年11月20日,郎酒厂公司委派鲁某到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参加糖酒会。鲁某走进展厅,被一个标有“玉郎福酒业有限公司”的招牌吸引,因为招牌中跟已公司一样有个“郎”字,鲁某怀着好奇心来到了“玉郎福”的展位。
鲁某走近后惊奇的发现,该展位展出的一款名为“玉郎福贵宾小酒”的产品与郎酒公司生产的“小郎酒”极其相似,遂买了一瓶参照对比。通过对比观察,鲁某看见“玉郎福小酒”酒瓶上的“郎”字明显突出,与“小郎酒”酒瓶上的“郎”字除了颜色略有区别以外,字体几乎相同,更重要的是,从两瓶酒的外观对比来看,几乎一模一样。
2018年3月,郎酒厂公司以玉郎福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公司和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江汉区法院。
双方对“立体商标权”各执一词
郎酒厂公司认为,已公司生产的“小郎酒”外观比较有特点,该酒的瓶口位于酒瓶的边侧,故俗称“歪嘴郎”,所以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给“小郎酒”注册的是立体商标,该商标包含品名和外观设计。玉郎福生产的商品与“小郎酒”外观几乎一模一样,另外酒瓶上的“郎”字也高度相似,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玉郎福小酒”就是“小郎酒”,所以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侵权商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认为,“玉郎福”商标在2017年10月20日就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公告,所以该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侵权。另外,关于酒瓶上的“郎”字比较突出,最多是商标使用不规范,也不足以构成侵权。
因外形基本一致,被告赔偿10万元
法官通过对比,发现“玉郎福小酒”与“小郎酒”的外观几乎相同,与原告所描述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小郎酒”注册的是立体商标,在“商标法”中,目前还没有对立体商标作出明确的认定。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立体商标权侵权案件,而且“商标法”中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供参考,所以只能根据平面商标的限制来参考。法官审理认为,“玉郎福小酒”与“小郎酒”的外包装基本一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所以该商标构成侵权。另外,“玉郎福”商标虽已进入初审公告程序,但在未完成最终的商标注册之前使用商标,也不具有合理性。
最终江汉法院判令玉郎福公司赔偿郎酒厂公司10万元损失,同时停止使用其侵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