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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松香拔毛被判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安徽商报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有些小作坊在给家禽拔毛时使用了工业松香,而国家严禁允许使用工业松香为牲畜、家禽脱毛。近期,肥西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对王某甲等三人作出判决。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有些小作坊在给家禽拔毛时使用了工业松香,而国家严禁允许使用工业松香为牲畜、家禽脱毛。近期,肥西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对王某甲等三人作出判决。
 
  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均从事家禽销售工作。2015年左右,王某甲开始使用工业松香用于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2017年,王某甲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拨毛的方法传授给邵某某,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2017年10月前后,邵某某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
 
  2018年,王某乙知道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拔毛的方法,并得知王某甲处有工业松香,于是向其购买工业松香。2018年6月底,王某乙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
 
  经鉴定,三人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为松香酸(俗称“工业松香”),是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的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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