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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学校应向家长提供食堂监控二维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2  来源:生活报
核心提示:2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哈尔滨市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规范校园午餐,目前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
      2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哈尔滨市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规范校园午餐,目前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
 
  学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规定(草案)》提出,哈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此外,学校对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载明的项目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学校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选择依法取得许可、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公布食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
 
  《规定(草案)》提出,哈市政府推行学校食堂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在食品贮存、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视频监控二维码。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未向家长提供学校食堂视频监控二维码,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向家长公布食堂等食品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学校未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配餐单位用哪家家长来选择
 
  针对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营养配餐的,《规定(草案)》提出,学校应当组织家长代表对配餐单位的加工制作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由家长代表根据供餐能力、配送距离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家长公布。学校未按规定选择配餐单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处以五万元罚款;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提倡配餐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学校利用订餐收受或者变相收受配餐单位财物,或者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摊贩不得在校园周边经营
 
  《规定(草案)》提出,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在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学校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校园周边设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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