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食用。近日,这起由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件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自2016年6月起,李某某经营着一家成人用品店。2018年以来,他以营利为目的,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进“黄秋葵”口服性保健品在店中销售。
2018年7月份,扬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某某书面送达了《关于清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但是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国家禁止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黄秋葵”。经鉴定,其销售的“黄秋葵”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李某某在扬州市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于庭审结束后表示将及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扬州市有关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