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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成两会关注焦点,南北稻香村孰是孰非引热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9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近年来,越来越多老字号遭商标侵权维权难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其中老字号品牌稻香村商标归属权 同案不同判 问题,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老字号遭商标侵权维权难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其中老字号品牌稻香村商标归属权“同案不同判”问题,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作为同类案件的代表,一度成为今年两会关注的焦点。


在3月12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就“稻香村商标归属案”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出了疑问,并希望得到一个正面的回复,而回答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陶凯元表示:“两地的法院也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最高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至于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法院会做好充分的说理和释法工作。”


一直以来,商标是两家企业多年案件诉讼的争辩焦点,据资料查证,苏州稻香村曾在2003-2008年间两次授权“稻香村”商标给北京稻香村使用,且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中规定,北稻应交给苏州稻香村3%商标许可费,当时苏州稻香村为共同促进“稻香村”这个老字号品牌发展,直接将双方确认的3%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于“稻香村”品牌的维护和有关的广告宣传,由此可见,苏州稻香村对于授权北稻在“稻香村”品牌的使用过程中确实提供不了不少的支持。



当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北京稻香村在接受第二次苏州稻香村的授权时,却在苏州稻香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一边享受着近乎于免费的授权,一边暗自非法申请注册商标,又在非法取得商标后对曾经慷慨相助的苏稻反咬一口提起诉讼,北稻这一系列动作俨然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处理稻香村之争,他的建议是:“首先要尊重历史沿革,尊重商标注册的顺序,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


稻香村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某些细节方面的缺失, 好在对于法律的修正方面国家自始至终都没有松懈。法律是治国之本,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会更加的公正,类似同案不同判的事情也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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