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物买到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家住南安的黄某把卖家诉至法院。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7年2月10日,黄某通过长沙某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淘宝电商平台的“某某农副产品”店铺购买了1盒“某某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单价4680元,并支付了相应价款4680元。
黄某收到商品后,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售的“某某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出品公司湖南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取得保健品生产许可备案批号,也未授权委托有保健品生产资质的公司加工生产。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属于无证非法加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7年11月6日,黄某将长沙某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惩罚性十倍赔偿46800元。庭审中,该公司确认涉案“某某牌破壁灵芝孢子粉”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法院判决:卖家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保健食品,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就进行生产、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长沙某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应当查验涉案产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其明知涉案产品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仍予以销售,且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黄某请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据充分,可以支持,但其应将所购货物退还该公司。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国家已明令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要求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故经营者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应当严格查验产品是否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保证食品安全,否则将面临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