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刑衔接的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的低效,进一步探索在全国广泛推广的操作模式提供了相对细化的可操作性规范。
《办法》出台后,各地结合自身执法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独具地方特色的操作模式。
各具特色的操作模式
(一)“食药+公安”的紧密协作模式
海南省按照《办法》,探索出“食药+公安”的紧密协作模式,即成立“联合督办室”,实现“线上+线下”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食药违法犯罪新机制。
“食药+公安”的紧密协作模式形成了“1+1>2”的高效组合,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作为临时性执法机构,人员变动相对频繁,机构级别设置较低,打击成效难以得到有力巩固等。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与完善,比如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办案平台,以有效打击日益常见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专家委员会”论证模式
吉林省探索建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棘手案件的性质、证据规则等进行充分论证,保证认定证据上的有效衔接,为指导基层执法部门办案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这一模式还须对专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证据认定程序等进行细化,从而更高效、准确地对证据进行充分认定,实现两法间的有效衔接。
(三)“智慧食药监”管理系统模式
湖南省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大部分案件的电子化录入;二是建设“智慧食药监”系统,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通过“智慧食药监”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及时发现、移送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使衔接工作更顺畅,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更快捷。
但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办公设备和办案条件存在较大差距,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成本条件限制。另外,建设“智慧食药监”系统,实现食药监管信息化建设,仅靠单一的管理人员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形成科学长效的信息化系统。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存在极大挑战,违法犯罪分子对电子数据的增删等往往不留痕迹,增加了发现办案线索的阻力。尤其是某些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更是如此。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模式
云南省探索设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各个办案机关提供了一个经验交流、疑难问题分析与信息及时共享的平台,共同研究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解决措施,进而形成监管合力。陕西省也有类似的制度出台,明确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构建,更需要实际的操作部门。在目前各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进度不一的情况下,需要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降低工作成本,从而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
破除瓶颈提高效率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行刑衔接模式已初步建立,现有模式更加注重信息流通和部门间的紧密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影响案件侦办效果的瓶颈问题,如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亟须进一步优化整改。
一是整合机构,强化信息共通。目前看来,信息工作平台机制是最为便捷、高效的行刑衔接运行机制,在顺畅信息沟通渠道的前提下可大大促进行刑衔接工作,保证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建议加快落实“信息公开、联通共用”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平台机制,进而逐步提高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
二是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完善制度化建设。目前虽已形成一定的行刑衔接操作模式,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程序,探索建立针对食品药品案件的巡回法庭,优化“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实现行刑衔接的制度化建设。
三是严格监督问责,健全行刑衔接制约机制。要确保行刑衔接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有必要强化对衔接工作主体的监督问责,主要包括外部的机制监督制约和内部的纪律制裁。前者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问责,后者指食品药品监管等机关内部的追责机制,以此实现全方位的制约。
四是试点先行,探索行刑衔接执法司法的典型模式。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坚持“食药+公安”的紧密协作机制,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专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论证,既能保证办案效率,又能提升办案质量。未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先行试点,并进行实效检验,逐步在全国探索形成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