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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商贩用工业松香拔鸭毛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沅陵县某市场不法商贩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经营及加工活动,用于犯罪的工业松香予以没收。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沅陵县某市场不法商贩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经营及加工活动,用于犯罪的工业松香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在沅陵县某市场内从事家禽零售及拔毛业务,为节约经营成本从他人手中购买廉价的工业松香后,用融化的松香粘附在屠杀后的鸭子等家禽表皮上,利用冷却凝固后的松香吸附力将家禽表皮毛拔下的方法来给其销售的家禽脱毛。2018年5月24日,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三袋疑似松香,遂依法将其扣押,并于当日将该线索移交沅陵县公安局。后经检测,被扣押的松香为工业松香。工业松香具有一定毒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该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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