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杜某某在沛县某镇开了一家全羊馆,当时生意不好,吃饭的人不多,店里有位顾客,他俩就闲聊起来,顾客说熬汤放点大烟苞能提鲜、回头客多,杜某某便让他给自己几个。当天那位顾客路过杜某某店门口,就给杜某某送了五个大烟苞,也没要杜某某钱,过了两天,杜某某熬羊骨汤的时候,拿出两个大烟苞放锅里和羊骨头一块熬,熬出来的汤很香,后来羊肉汤卖的也快,这两个大烟苞用了两天,熬了两锅羊骨汤。后来,杜某某怕一直用会被公安查到,本身杜某某煮的羊肉也好吃,之后就没放。
大概在半个多月后,杜某某装修厨房,接下来十多天没有营业,装修好之后,杜某某开始营业,杜某某熬羊骨汤时又放了两个大烟苞,也是煮了两天,熬了两锅羊骨汤,那天早上熬完汤,杜某某就把用过的两个大烟苞扔炉子里烧了,上次的那两个用过的大烟苞可能也被杜某某这样烧了,到下午时,公安的来检查,问杜某某有没有使用罂粟,杜某某知道他们说的是大烟苞,当场杜某某就承认了。公安局工作人员便把杜某某熬制出来的一锅羊骨汤扣押了,在这期间杜某某谎称去上厕所,杜某某店里的厕所走道很小,只能通过一个人,杜某某走在前面,杜某某媳妇跟在后面也上厕所,杜某某趁视线不好,把身上剩下的一个大烟苞扔到厕所大便池里了。接着杜某某就跟着公安局来派出所了。
杜某某用罂粟主要是为了多留住一些回头客。他非法获利加上本大概一千多块钱,去掉本也就挣了三百多块钱。他也知道在向他人出售的食物中添加罂粟是违法犯罪的吗,但当时他只想着能提鲜,熬出来的汤香,也没想到会被公安检查到。
经检测公司检测,杜某某生产的羊肉汤内含有吗啡109μg/kg,可待因成分105μg/kg,那可丁成分11.2μg/kg。
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1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伍拾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人们没能经得住诱惑触犯了法律的时候,回头再看自己的违法所得和被判处的刑罚相比得不偿失。现在社会的违法成本都很高,所以不要轻易挑衅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