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台州天台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台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福(化名)、陈英(化名)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偿道歉,同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即人民币9万元的赔偿金。
赵福在临海经营一家果蔬小店,同时进行咸菜加工批发,并雇佣陈英为其打工。为增加收入,2017年12月,赵福购买了六七吨白菜和几吨粗叶、细叶的花菜准备腌制咸菜。
赵福怕来不及卖,咸菜会烂掉,造成损失,就从网上找了一个方法——往咸菜里添加二氧化硫。等咸菜腌制好后,二人将生产的酱白菜、咸菜销售给天台、三门等地的商贩,销售数量11000余斤,销售金额9000余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经天台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从其腌制的腌白菜中抽样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1g/kg,超过国家标准的十倍。
天台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福、陈英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两被告人的行为还导致大量二氧化硫超标的酱白菜、咸菜进入流通领域,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审理,天台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英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二被告人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缴付赔偿款人民币九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