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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往减肥胶囊里掺有害物质制售者除了坐牢还要支付10倍赔偿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南通网
核心提示: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一伙不法分子仍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并大量对外销售。昨天,记者从崇川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也各自获刑。法院同时判令宗某等人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25万余元,并责令他们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判令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一伙不法分子仍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并大量对外销售。昨天,记者从崇川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也各自获刑。法院同时判令宗某等人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25万余元,并责令他们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判令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1月,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宗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大量“西布曲明”原料药粉,并委托被告人杨某等人加工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情况下,以保健品的名义积极与宗某直接或通过发展其他销售人员层层加价,运用微信朋友圈等载体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销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宗某和刘某共同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金额总计12万余元。
 
  因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5月25日,崇川区检察院就宗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6日,崇川区法院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时出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邹建华介绍,国家食药监局早在2010年就下发通知,明确“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疗效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这种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了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简单来说,“西布曲明”已经被“官宣”踢出了药品行列,2012年又被国家食药监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归为“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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