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酒类生意日渐火爆。有人因酒兴奋,也有人因酒发愁。专门卖酒的北京丰盈兆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兆业公司”)在海口因销售茅台白金酒而输了几百万元的官司,该公司只能起诉生产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公司”)及其全球运营公司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至尊公司”),并最终获得两级法院的支持。
从事工程项目的海口市民王先生爱喝酱香型白酒,也爱收藏年份酒,他觉得这些年份酒既可以用来招待客户、朋友,又可以用来投资。
2013至2014年间,王先生听说有一种酱香型白酒比茅台酒还要贵,是茅台酒厂子公司生产的,叫茅台白金酒。经过一番核实、了解后,王先生确认,贵州茅台酒厂确实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生产昂贵的茅台白金酒,有名人代言广告,厂家还会出具相应的收藏证书。最贵的一坛30年18斤装的白金窖藏酒售价高达218888元。
爱酒的王先生最终花40多万元人民币从经销商处购买了不同年份的茅台白金酒。“有的是15年的年份酒,有的是30年的年份酒,当时购置后主要用于接待,后来有了收藏的想法,如今,别人笑我买了假货来收藏。”日前,在王先生的家里,他指着收藏的一箱箱茅台白金酒叹气。
王先生再次深入了解,才恍然大悟,自己确实被骗了:茅台保健酒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怎么可能在2013年1月就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白酒。王先生表示,自己因受虚假宣传购买了大量茅台白金酒,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心情极度的郁闷。王先生还告诉记者,他也打听到,在海南有多位这样消费者正准备抱团维权,向贵州茅台酒厂讨说法,有些人已经准备好了投诉材料。他自己近期也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海口市的另一市民张先生也是茅台保健酒销售年份酒的受害者。因为茅台白金酒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2016)琼0105民初716号判决书判决丰盈兆业公司退还张先生的购酒款69.7万元并赔偿209.1万元。丰盈兆业公司无奈向法院起诉茅台白金酒的生产商及其全球运营商,要求他们承担秀英法院判决的相应款项,并最终获得北京市两级法院的支持。
秀英法院查明的事实确认,茅台保健酒公司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东,于2005年3月注册成立。2009年6月,茅台保健酒公司推出系列白金酒,宣传时称白金至尊酒“从生产、贮存到出厂历经十五年以上”等等。白金酒系列产品实行专卖制,由白金至尊公司全球运营。丰盈兆业公司则获得授权使用“白金酒礼行”商标开设店面并销售白金酒系列产品。
张先生在2013年1月2日与丰盈兆业公司签订购买15年、30年等年份酒、非年份酒总定价为69.7万元,并约定假一赔十。
与丰盈兆业公司的买卖合同最终被秀英法院认定为有效。秀英法院同时认定,茅台保健酒公司无论成立于2005年、2002年、1984年或包括其前身厂的1981年,从时间上推算,都不能于2009年生产出窖藏30年的年份酒。至于15年的白金至尊,茅台保健酒公司和白金至尊公司始终都无法提供1994年以来的生产、销售、储存的记录和账务账册等。
一审判决后,茅台保健酒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018年4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海口中院同样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张先生购买并非全部都是年份酒,故二审法院只认定白金酒中15年份、30年份的酒存在欺诈行为,该判决同时对赔偿款做出了变更,判决经销商丰盈兆业公司退还张先生购酒款51.6万余元,赔偿张先生154.8万余元。
与此同时,丰盈兆业公司拿到秀英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和白金至尊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记者查阅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和海口秀英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即认定茅台白金酒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茅台保健酒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仍是茅台保健酒公司败诉,茅台白金酒年份酒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一赔三。
1月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打开茅台保健酒公司、白金至尊公司的网站主页显示,虽有不少酒类展示,却没有了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及欺诈的年份酒。而白金至尊公司的网站主页则称其2009年至2012财年白金酒销售回款分别实现了1.8亿元、4.6亿元、7亿元、9.16亿元,并在2020年争取实现“百亿白金”目标,为“大茅台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另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张先生的茅台白金年份酒诉讼并非结束,海口一些购买了同类酒品的一些消费者还将“抱团取暖”,很快将发起集体诉讼,让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