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松香脆、色泽金黄的油条已成为大多数人必不可少的一道早餐食品。然而,有的商贩为了油条卖相好,“别有用心”地加入超量添加剂。1月9日上午,由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景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景宁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0多岁的叶某某在县城经营流动早餐点多年,一直以来,她的生意不错,招揽了大量食客。2017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叶某某的摊位发放宣传单,告知其不能超标使用含铝的添加剂明矾。事后,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叶某某仍不以为然,为使炸出的油条口感依旧,继续添加明矾生产油条。可在两天后,工作人员对叶某的油条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铝含量达252.3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100mg/kg的标准。
检验机构专家评估认为,长期摄入含铝超过标准的食品会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认为,叶某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经过举证、辩论等庭审环节,叶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个体工商户在外谋生,赚钱实不易,但切勿因贪小利而损害食客健康安全,在生产制作食品过程中,不能仅注重‘口感’,而要确保‘安全’。“去年最高检专门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景宁县检察院将充分依托‘检察网格化’工作机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做到‘铝’禁不熄,检察不止!”该案承办检察官李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