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贵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史顺宁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前,史顺宁检察长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了案卷材,依法讯问被告人,结合案情需要询问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等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并主持民事行政部门办案干警对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讨论。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史顺宁检察长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并制作了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庭审。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自2018年以来,龙某在贞丰县经营牛肉馆期间,为了招揽顾客,增加利润,多次在其销售的牛肉粉中添加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罂粟壳成份的调料,提供给食客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遂依法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龙某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在州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前,法院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被告人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2019年1月10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方式向法庭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庭审辩论阶段,史顺宁检察长结合案件进行了法庭教育,劝导和警醒被告人尚德崇法,树立健康食品理念和责任感,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收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