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浙江景宁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叶某因在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被提起公诉,这是我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县法院查明,自2014年起,叶某就在县城经营流动早餐店,售卖油条、粽子等早餐。在经营初期,叶某添加明矾全凭经验,做出来的油条也好吃不一。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叶某参透了其中的“门道”,以每斤面粉放2克明矾的比例做出来的油条口感最佳,每天大概能卖出20几根。2017年4月份,县药监局对叶某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油条内铝含量为252.3mg/kg,已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
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论证认定,长期摄入含铝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检察机关认为叶某的行为已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了要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叶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