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散装减肥胶囊,在进行分装后,闫某通过网络将这些减肥药销售至烟台等地,位于烟台的王某购入后,对减肥药再次进行包装贴标,并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1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闫某、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外,还须支付王某所销售价款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芝罘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芝罘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闫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广州、昆明等地低价购进散装减肥胶囊,在河南省驻马店某住宅楼储藏室内分装后向烟台等地销售,其中,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烟台王某从闫某处低价购进12万粒散装减肥胶囊后,自行购买塑料瓶、包装盒,对减肥胶囊予以分装,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销售。其中,王某向大连刘某出售的该减肥胶囊共计77745元。
经检测机构鉴定,被扣押的减肥胶囊均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我国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闫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闫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闫某、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77450元,同时,二人需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