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吃“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进行销售,近日,思明区洪某宝小吃店经营者洪某宝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被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据悉,这是厦门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洪某宝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思明区洪某宝小吃店经营者洪某宝自2008年12月12日以来,长期在其生产的食品“油葱粿”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进行销售,足以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检察院遂对洪某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其承担在福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的民事责任。
据悉,该案是厦门市首例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社会各界相当重视,共有二十余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洪某宝当庭认罪认罚,悔过致歉,承诺在七日内按照检察机关诉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审理后,综合考量洪某宝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承诺,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
另讯,今年以来,思明区食安办组织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行动近100次,联合检查百余次,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全年共办结食品案件59件,罚没款184.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