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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检方全部公益诉讼请求!鲁甸“假盐案”一审判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6  来源:云南网
核心提示:近日,鲁甸县检察院收到鲁甸县法院关于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鲁甸“假盐案”)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支持了鲁甸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9.5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该判决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6年零6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近日,鲁甸县检察院收到鲁甸县法院关于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鲁甸“假盐案”)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支持了鲁甸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9.5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该判决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6年零6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添加后假冒成精制加碘食用盐并以每吨200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法院认定,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达1193.43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
 
  2018年11月22日至23日,鲁甸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提起公诉,对胡某、郭某、段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鲁甸县检察院认为:胡某等人用工业盐翻包为假食用盐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等人制假售假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险,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鲁甸县检察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无组织就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鲁甸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219.59万元的惩罚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鲁甸县法院判决认为,经庭审质证,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有关联性,能够印证鲁甸县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鲁甸县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人胡某、郭某、段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鲁甸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其公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鲁甸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和判令。
 
  据悉,此次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昭通首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部分群众通过到庭旁听或网络直播的方式观看了庭审实况。社会各界纷纷声讨、谴责胡某等人制假售假行为,并就此案发表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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