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药店销售声称能“抗腿抽筋”“抗手脚麻木”的嚼片,但因未能提供这些嚼片抗腿抽筋、抗手脚麻木功能的证明文件,日前被当地食药监局处罚。
柳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这家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卖有两种不同的“抗腿抽筋嚼片”和“抗手脚麻木嚼片”,但该店未能提供上述食品标签标示的抗腿抽筋、抗手脚麻木功能的证明文件。
药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于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监管部门提醒,由于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食品,法律法规对其宣传和广告有下述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可据此判断产品或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用语和表述的;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间接怂恿恣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