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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开展立法听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1  来源:广西日报
核心提示: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就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过程中的六大重点问题,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立法听证会。
   本报南宁讯  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就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过程中的六大重点问题,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立法听证会。
 
  出席听证会的16位陈述人中,有人大代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听证旁听人、列席人员等由来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规草案起草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大家围绕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了发言。
 
  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规定。不少听证陈述人认为,考虑到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也有人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对于“三小”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不具有操作性。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业东表示:“食品摊贩很难记录一只烧鸭里放了多少东西,此外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添加剂已作出相关规定,建议在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中把‘三小’分离出来考虑。”
 
  是否应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成为与会人员激烈讨论的焦点之一。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提请稿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制泡酒质量安全较难保证,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而调研中基层一些部门和群众提出,制作和饮用自制泡酒已成为部分地方的习俗和居民日常生活习惯,禁止经营的规定不符合我区实际,也难以落实。
 
  桂林千烨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永德提出,应该明文禁止销售自制泡酒:“如何界定其作为食品还是药品来销售?酒类生产经营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按药品管理,就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自治区人大代表陈远明、钦州市钦南区食品行业协会会长李友钦等则认为可以区别对待,对风险大的中药材泡酒加强监管,而水果泡酒风险较小可适当放宽。南宁市新竹街道群众代表陈雁表示:“应从有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和处理入手,保证餐饮行业泡酒的原料可追溯,泡酒出现隐患时进行严肃处理。”
 
  与会人员还就是否该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销售保健食品、能不能让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餐饮配送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准入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建立自治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等问题开展讨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和吸纳各方建议和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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