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洲区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2018年6月7日,王某等二人在长江支流武汉市新洲区某河段(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区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3千克及电鱼工具。王某二人交代,自2017年7月起,两人即开始在该河段采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并贩卖。经评估,王某二人的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132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8.79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难以估算。
“王某二人的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本地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院检察官认为,二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并要求王某二人以放流成鱼及鱼苗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王某二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该案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王某二人刑罚的同时,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在适当季节向其非法捕捞水域投放成鱼132千克,投放各类鱼苗28万余尾,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院党组成员及部分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代表、群众代表等到庭观摩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