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两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在南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两起案件中,被告张某某、童某某都是集市的生鲜猪肉经营者,他们为牟取利益,在其销售的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来增加猪肉卖相。
而“荧光增白剂”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消费者在食用这种涂抹了荧光增白剂的猪肉后,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被告张某某、童某某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教育和引导食品生产、销售者自觉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南郑区检察院在对两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童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环节,阐明了两被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两被告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两起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