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汉中镇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和瞿某销售有毒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院尚属首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用200粒“敌百虫”与0.1千克白酒和4千克水溶解后涂抹在自家饲养的两头牛身上杀虫,致两头牛中毒而亡。被告人李某为降低损失,便电话联系贩卖牛肉的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前往收购牛肉,被告人瞿某和黄某闻讯后商议以牛因中毒而亡为由压低价格购买后合伙做生意。当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来到李某家中经讨价还价后以3200元购买了两头死牛,并就地剥宰成200余斤牛肉。28日上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将牛肉运至平安镇集市上销售,以每斤25至3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康某、毛某、姚某等人,共销售60余斤,收入现金755元,其余为赊账。当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将剩余牛肉运至西乡县欲销售给牛肉摊贩,因未联系到买家,二人便将牛肉存放至被告人瞿某位于西乡县的家中。29日,瞿某得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其贩卖有毒牛肉一案,便将剩余牛肉赠送给亲戚朋友食用。经对涉案牛肉抽样检验,每公斤牛肉含“敌百虫”0.48毫克,敌百虫“敌百虫”为有毒物质,属国家颁布的食品常见禁止添加剂名单中的禁用物质。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黄某因病去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瞿某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李某将明知是中毒而死的牛卖给瞿某,瞿某为了牟利而将明知是有毒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瞿某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净化食品市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和引导食品生产销售者守法经营,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所得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汉中市和镇巴县检察院的代表、镇巴县公安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