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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暗示误导用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江南都市报
核心提示:12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提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志管理、不得标示“适用辅食添加初期”等模糊、误导用语;未取得婴幼儿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标注“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图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
  12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提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志管理、不得标示“适用辅食添加初期”等模糊、误导用语;未取得婴幼儿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标注“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图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交付、贮存、销售等关键控制环节的全链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加强原料验证,严把原料采购进口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定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辅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定期对大米、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供应商开展审核评价。
 
  配方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强化过程控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应以谷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不得使用谷物粉为原料进行生产。不得购进大包装产品进行分装或者再加工生产各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纳入生产许可范围。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企业要将配方信息写入企标或企业内控文件,不得随意更改。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应与配方要求一致,投料前仔细核对,确保投料准确。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场。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管理规定。
 
  不得标示模糊误导用语
 
  强化标签管理,严禁虚假标注和误导宣传违规行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志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示标注,不得在配料表上标注与产品配方或者实际投料不符的食品原料。
 
  不得标示“适用辅食添加初期”等模糊、误导用语;未取得婴幼儿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标注“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图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钠指标应符合产品国标GB 10769规定应≤24mg/100KJ的要求,标示时应注意GB 13432还规定了实测值应≥标示值的80%的要求,标示值应尽量往小标,避免出现符合产品国标、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或者标签标准的问题。

      相关报道: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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