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淮北市相山区瑞博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文 书 号:淮工商经处字[2018]第4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9月12日,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被扣押物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对其购进涉嫌侵权白酒并用于销售的情况均供认不讳。同时明确表示: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白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规格为425ml/瓶,酒精度为40.6%vol,共计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52%vol,共计9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规格为480ml/瓶,酒精度为42%vol,共计1瓶)。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