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宣判,屠宰场的“老板”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员工”谭某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刘其汉(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塘社区9队村边鱼塘私设屠宰场,并雇佣被告人谭某全、“李五”、“李弟”(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工。平时刘其汉将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的死因不明的死猪拉回该屠宰点,由杨某等人将死猪进行屠宰和分割,等待时机再将宰杀好的死猪产品销售,其中谭某全多次将其产品销售给“罗二十二”。2018年2月9日16时许,玉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对该私人屠宰点进行查处,发现有15头已经开膛的不明死因的猪胴体,重量为1350千克;另有一个容积约为60立方米的冷冻库,内放有分割猪肉产品共6500千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猪肉中含有猪瘟病毒、猪圆环病毒、伪狂犬病病毒。
玉州法院依法查明后,依据相关法律对被告人杨某、谭某全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样的案情听起来就让人感到非常愤怒和恶心,屠宰场老板及员工为追逐私利,无视他人健康,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死猪屠宰出售,损人利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希望市民朋友们购买猪肉的时候擦亮双眼,不要贪图便宜,不要买到恶心的病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