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罐奶粉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母婴用品店及该店负责人郑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7日,李某到原告母婴用品店购买奶粉时,该店售货员将2段奶粉错当成1段奶粉出售给李某。2018年5月15日,该店售货员发现错卖奶粉后,联系被告李某,并为李某换回1段奶粉。后被告以原告错卖奶粉,导致被告的孩子吃了原告错拿的奶粉后有拉肚子现象,到原告处找原告解决,双方发生吵闹。之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事件表达其不满,并要求看到朋友帮忙转发,劝朋友不要在该店购买奶粉。原告称被告此举对其名誉造成了侵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奶粉,因该店工作人员过失将二段奶粉当成一段奶粉出售给被告,导致被告的婴儿应当吃一段奶粉而错吃二段奶粉。被告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不满意,为此做出的意见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诽谤和污蔑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具体事实,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母婴用品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不满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