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但是,仍有部分企业违法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日前,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俊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俊泳食品”)就因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被城阳区食药监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岛俊泳食品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南18号,营业范围为水产品加工。2018年9月13日,青岛俊泳食品因违法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城阳区食药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信网了解到,截至被罚时,涉案产品已被青岛俊泳食品销售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而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核实该案,根据青岛俊泳食品的对外公示电话,信网分时段多次联系该司,但始终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