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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中安在线
核心提示: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安徽或将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有计划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
  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安徽或将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有计划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

  或将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有利于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或将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或将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或将有计划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
 
  为了避免我省有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危害,《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野猪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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