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申办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对目前的5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前三批清理规范的2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记者注意到,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5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等7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食盐产品质量检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19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25项保留。
省政府要求,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此外,省政府还要求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涉及本部门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服务时限、收费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