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其注册的商标“泰芒了”未经许可被粒东饭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在店铺牌匾、宣传彩页、冷饮产品等上面,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泰芒了”标识、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赖三金餐饮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并于2017年获准注册了“泰芒了”商标。至今,全国已有多家“泰芒了”连锁店,在饮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后经原告调查发现,粒东饭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饮品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店铺匾额、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原告认为,饮品店擅自使用 “泰芒了”标识的行为已经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