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细化执法流程,保障公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天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授权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价格监管等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执法队伍的整合与各领域执法程序、执法规则、执法文书等不统一的矛盾日益突出,监管人员往往要成为“全能战士”,需要熟悉各条线不同执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市场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需要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环节作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