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获悉,《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已发布,告知书指出,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自今年8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10余省份出现,我省个别县成为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养殖户及屠宰、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坚决消除病源,阻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凡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或者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举报电话:云南省0871-65100949)
同时《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要求,各地要排査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养殖场(户)、每一头猪,排查记录要有排查人员与养殖户共同签字。加强对野猪的监测排查。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要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检查站要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査验检疫证明并消毒和登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执法监管,商务、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买卖、运输生猪经营者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餐饮经营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一律不准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活畜禽承运车辆要按规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取得车辆备案卡、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活畜禽。
告知书还作出15条禁止
1.禁止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6.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7.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10.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11.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12.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13.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4.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15.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