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校集中用餐管理,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行为,有效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于2018年10月17日联合召开全市集中用餐单位行政约谈会,对全市集体配餐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集体配餐企业负责人分别进行集中约谈,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对采用集中配餐的中小学校及配餐企业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全市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
行政约谈会上,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人向全市采用集体配餐的中小学校负责人提出,学校采取集中用餐配送形式为学生供餐,要强化采购管理,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一是严格集体配餐准入标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标明的经营类别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二是严格进行安全质量评估。要综合评估集中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运输距离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并对提供餐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订配餐经营协议,明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三是严格集体配餐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要定期对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学校应与其解除配餐经营协议。四是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每餐配送的食品逐批查验,并做好记录。五是学校使用集体配餐方式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及时将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学校使用供餐人数数据定时更新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食药监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人从《食品安全法》、《吉林省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方面,要求中小学校负责人加强集体配餐关键环节与风险防控,强调采用集体配餐的中小学校应当履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即要选择符合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实地考察供餐单位的场所条件、加工环境、分餐包装、餐具清洗消毒、原料采购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确保食品安全;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相关责任;要求供餐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履行对订购食品的查验义务,重点查验食品温度、感官性状以及餐盒的清洁情况,并对每餐品种进行留样;严格控制配餐食品供应时间,禁止提前送餐,保证食品烧熟到学生食用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严格保证配餐食品保存环境与条件,严禁露天存放。
在对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负责人约谈中,市食药监管局明确要求,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吉林省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原料采购与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分餐、食品检验、食品配送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避免加工高风险食品品种,履行好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全市采用集体配餐的中小学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相关城区食化稽查分局学校科科长、集体配送单位法定代表人共计42人参加了本次行政约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