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签标识(上)
23.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营养标签[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十)特殊膳食食品的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十一)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24.哪些情况下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可以豁免?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豁免标示内容:
(一)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二)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25.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当在网站或网页显着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26.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对其怎样进行标注?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除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1.3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除应遵守委托相关的标识之外,还应遵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相关食品标识的其他规定,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等。
27.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